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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316/2025-00036 信息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司法,其他,决定
发布机构: 灌南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5-16
文号: 〔2025〕灌南行复第41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灌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灌南行复第41号 申请人:黄某。被申请人: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不服,于2025年3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3月20日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审理期间,本机关听…

冯某不服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处理案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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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灌南行复第41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不服,于2025年3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3月20日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审理期间,本机关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购买的猪蹄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遂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6日作出回复被申请人认为涉案商品未依法标注包装内独立包装的食品的行为不违法,申请人不服该意见,遂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没有被申请人所依据的4.10条规定,故被申请人适用依据错误。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3.11条规定“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可得出预包装内的单独包装的独立食品需标注相关标识信息”或在大包装上标识,本案中,涉案商品均未标注,违法事实成立故被申请人认为该行为不违法是错误的,系事实认定错误。

关于利害关系: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综上,被申请人在此案中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适用依据错误的情形,望复议机关依法撤销并纠正。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

2.投诉信

3.订单信息截图

4.猪蹄照片。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5年1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申请人投诉(举报)灌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     请人接申请人反映后,立即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核查,经查,“酱香猪蹄”的一个销售单元内仅含一个独立包装,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规定,该行为不违法。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3.10规定: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11规定: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上述两款规定含义为:“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才有内外包装的标示要求。本案中的“酱香猪蹄”是一个销售单元内仅含一个品种、一个独立包装,包装上标贴了标签。因此该标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被投诉(举报)人的行为不违法,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被投诉(举报)人的生产销售的酱香猪蹄标签合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作出的处理行为程序合法、法律依据充分,处理恰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声明书;

2.投诉举报材料及凭证

3.立案审批表。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51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申请人投诉举报灌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香猪蹄”存在以下问题:1.包装袋内独立包装无标签2.未标注出全部配料;3.未标注“生制、冷冻”以及生产厂址。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4日开展现场核查,于2025年1月16日作出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线索的法定职责。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本案中的“酱香猪蹄”包装上已张贴了标签内部只有一个独立包装,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错误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但不影响“酱香猪蹄”包装合法的事实。本机关在此指出,被申请人要提高文书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酱香猪蹄”包装上未标注“生制、冷冻”以及生产厂址,违反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予以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后,组织开展调解,但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遂作出终止调解。被申请人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被申请人于20251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2025年1月16日作出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